荣基金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4-09-16 14:36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坚持党的领导,规范基金会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配套细则关于信息公开、应急慈善、隐私保护的法定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与透明度,树立良好公益形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对外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舆情回应、信息披露及相关舆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一) 党建引领、导向正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舆论导向,重大发布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同意。
(二) 依法公开、真实准确:发布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三) 归口管理、统一口径: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及指定部门对外发声,严禁未经授权发布。
(四) 衔接法定、不替代备案:新闻发布不得替代慈善中国平台法定信息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应急信息按期公开等法定义务。
(五) 保护隐私、严守秘密:严禁泄露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隐私及涉密信息。
(六) 快速响应、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热点、澄清谣言、处置舆情。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人员设置
基金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由副秘书长担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五条 基本职责
(一) 统筹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按审定口径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关切。
(二) 负责常规信息、重大活动、社会热点、突发事件等信息的统一发布与舆情处置。
(三) 对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落实指定的新闻发布与公共关系事务。
(四) 跟踪媒体报道与舆论动态,及时向基金会决策层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五) 确保发布内容与慈善法、信息公开办法、应急慈善规定保持一致。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 秘书处为新闻发布日常统筹部门,负责媒体对接、材料准备、流程审核、档案留存。
(二) 监事会对新闻发布合规性、信息公开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 未经基金会授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接受采访、发布信息。
 
第三章 新闻发布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常规发布内容
(一) 基金会章程、治理结构、年度工作计划与执行进展。
(二) 慈善项目实施、捐赠款物接收与使用、财务收支等依法应公开信息。
(三) 公开募捐活动进展、募捐方案备案情况、款物使用情况。
(四) 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级评估、表彰与处罚等信息。
第八条 重大活动发布
基金会发起、主办、承办的重大公益活动、合作项目、会议论坛等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第九条 社会热点回应
涉及基金会职责、公众高度关注的疑问、质疑、传闻等,须及时、准确回应澄清。
第十条 突发事件与应急慈善发布(法定强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按应急慈善专章要求开展信息发布。
(二) 应急募捐与款物使用:应急处置阶段至少每5日公开一次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三) 发布内容:事件响应措施、款物接收、调拨、使用、受益人救助情况等。
(四) 应急信息发布按民政部门要求快速执行,同步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发布内容
(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 虚假、误导性、片面性信息。
(三) 未经审定的募捐信息、财务数据、项目结论。
(四) 其他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禁止发布的内容。
 
第四章 发布程序与媒体采访管理
第十二条 发布审批
(一) 常规信息:秘书处起草→新闻发言人审核→秘书长审定。
(二) 重大事项、应急信息、热点舆情:秘书长审核→党组织前置研究→理事长/理事会审定。
(三) 涉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按要求报批。
第十三条 媒体采访管理
(一) 媒体采访申请统一由秘书处受理,登记媒体信息、采访提纲、发布需求。
(二) 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采访;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新闻发言人同意、秘书长审定,稿件须经基金会审核后方可刊发/播出。
(三) 采访内容涉及会领导、重大项目、募捐、财务等,必须经基金会统一审定。
第十四条 发布形式
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官方网站/公众号、权威媒体专访、书面声明等。
 
第五章 保密、档案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全体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捐赠人信息、受益人隐私、未公开决策、商业敏感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严禁泄露、传播、用于非工作用途。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新闻发布全程留痕,档案包括:发布方案、审批文件、口径稿、采访记录、报道情况、舆情处置报告等,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作为信息公开、年检、审计、监管检查依据。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擅自接受采访、违规发布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泄露隐私/秘密,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规严肃处理;违反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