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2024-09-12 23:07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维护慈善财产安全与公益属性,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防范利益输送与合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关联方认定、关联方交易的识别、审批、回避、执行、信息公开、监督与责任追究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关联交易遵循合法公允、诚实信用、回避表决、公开透明、非营利、禁止利益输送原则,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监督原则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与公益宗旨,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监事会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关联方认定
第五条 关联方范围(法定标准)
本基金会关联方包括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单笔/累计捐赠占原始基金20%以上);
(二) 理事、监事、关键管理人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及其近亲属;
(三) 上述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
(四) 本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方、分支机构、实体;
(五) 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六) 其他依法被认定为关联方的主体。
第六条 关联方申报
秘书处每年对关联方名单进行更新核实,形成《关联方清单》,经理事会审定后,按规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定义
关联方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服务、资金或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价款,均纳入管理。
第八条 关联交易主要类型
(一) 接受关联方捐赠、对关联方进行资助;
(二)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关联方开展投资;
(三) 与关联方发生资产买卖、租赁、服务、资金往来;
(四) 向关联方支付报酬、提供担保、借款等;
(五) 其他可能构成利益转移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禁止性交易(绝对禁止)
(一) 进行不公平、非公允、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
(二) 侵占、私分、挪用慈善财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会利益;
(三) 违规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担保;
(四) 指定关联方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受益人;
(五) 虚假交易、隐瞒关联关系、规避审批与公开。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关联回避要求
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涉及本人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履行:
(一) 主动申报关联关系;
(二) 全程回避该事项的讨论、审议、表决;
(三) 不得干预、施加影响、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会议记录要求
理事会、专项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须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关联关系、回避人员、回避情况,由出席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单笔金额≥50万元的关联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一) 一般关联交易: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监事会备案;
(二) 重大关联交易:秘书处尽职调查→书面协议 + 公允定价→理事会审议(出席理事2/3以上同意)→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要件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按市场公允价格定价,完整留存协议、评估、审批、支付等全过程资料。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即时公开
发生关联交易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网、公众号公开以下信息:
(一)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二) 交易内容、金额、定价依据、交易目的;
(三) 审批程序、回避情况、执行结果。
第十六条 年度公开
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档案与责任
第十七条 监督主体
(一) 秘书处负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与执行;
(二) 监事会对关联方认定、交易公允性、回避执行、信息公开进行全程监督,有权核查资料、提出纠正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关联方清单、申报材料、审批文件、协议、评估报告、公开记录、会议纪要等全程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存在隐瞒关联关系、违规交易、利益输送、未公开/虚假公开等行为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