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025-09-22 23:11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坚持党的领导,规范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活动,加强受赠财产全流程管理,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捐赠的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及无形财产的接收、协议、估值、票据、使用、监督与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捐赠分类
本办法所称捐赠分为限定性捐赠与非限定性捐赠。
(一) 限定性捐赠: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用途、项目等有明确限定要求的捐赠。
(二) 非限定性捐赠:捐赠人无明确用途限定,同意由基金会在章程宗旨与业务范围内统筹使用的捐赠。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 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党建要求、基金会宗旨与业务范围。
(二) 自愿无偿:遵循捐赠自愿、无偿原则,不得接受附带利益回报、违法违规条件的捐赠。
(三) 公开透明:按规定公开捐赠及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 专款专用:严格按捐赠协议使用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 禁止牟利:不得指定捐赠人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禁止利益输送。
第五条 募捐资格声明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得以虚构事实、诱导分享、线上线下摊派等方式变相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六条 捐赠主体与财产要求
捐赠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须为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产权清晰、无权利瑕疵,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七条 捐赠协议管理
(一)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必须签订。大额捐赠、限定性捐赠、非货币捐赠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二) 协议应当载明:捐赠双方信息、财产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方式、时间、票据开具、违约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
(三) 协议须经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定后签署。
第八条 非货币捐赠估值与入账
(一) 接受非货币捐赠,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入账。
(二) 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按凭据金额入账。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为准。
(三) 房屋、股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四) 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暂不开具捐赠票据,单独造册登记并附注披露。
第九条 捐赠票据管理
(一) 实际收到捐赠财产后,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 匿名捐赠或捐赠人放弃票据的,仍须开具票据并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三) 票据按规定保管、核销,严禁虚开、转借、违规开具。
第十条 登记与保管
接受捐赠后立即登记造册,建立捐赠台账,妥善保管受赠财产,确保财产安全、完整、可追溯。
第三章 受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财产使用规范
(一) 限定性捐赠:严格按照捐赠人约定的项目、用途、范围使用;
(二) 非限定性捐赠:在基金会宗旨与业务范围内,经理事会审定后统筹用于公益项目与合规管理费用;
(三)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截留受赠财产。
第十二条 用途变更管理
未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捐赠人意见,变更后仍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征求意见的,按宗旨用于相近公益项目,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三条 捐赠人权利保障
(一)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二) 定期向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结项报告等信息。
(三) 严格保护捐赠人隐私及匿名意愿,非经同意不得公开捐赠人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管理
使用受赠财产开展公益项目,严格按照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规范立项、审批、执行、监督、评估、结项全流程。
第十五条 关联捐赠审查
接受理事、监事、高管及其利害关系人捐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公允定价、全程公开、监事会监督制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
第四章 监督、档案与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机制
(一) 秘书处负责捐赠日常管理与合规执行;
(二) 监事会对捐赠接收、财产使用、信息公开、票据管理等进行全程监督,有权核查台账、审计资料;
(三) 主动接受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管与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慈善中国平台、基金会官网、公众号及时公开捐赠收入、项目使用、财务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捐赠协议、评估报告、票据存根、台账、使用记录、项目报告等资料全程留痕,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作为年检、评估、审计、监管检查依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挪用财产、违规开票、虚假公开等,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