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2025-09-17 23:13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投资活动,严守慈善财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慈善活动资金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监督、归档与问责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非营利原则;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与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条 可投资资产范围
可投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下列财产严禁用于投资:
(一) 政府资助的财产;
(二) 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三) 专项救助、应急慈善等必须及时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 监督原则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与公益宗旨,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监事会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为投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定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方案、投资管理制度;
(二) 决定投资机构选聘、投资组合调整、止损与退出;
(三) 审议投资报告、收益使用方案;
(四) 重大投资须经出席理事2/3 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 投资专家小组职责
为基金会投资提供专业咨询、风险评估、方案论证,不具有决策权。
第八条 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为投资执行机构,负责:
(一)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尽调与评估;
(二) 执行理事会投资决议;
(三) 审核受托机构资质、监控投资状况、定期报告;
(四) 建立投资专项档案、办理核算与兑付。
第九条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对投资全过程监督:检查财务与投资资料、监督决策程序合规性、核查风险管控与止损执行,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禁止行为
第十条 允许投资范围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合规资产管理产品;
(二) 直接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经营范围须与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相关;
(三) 委托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合规机构开展投资。
第十一条 严禁投资行为(负面清单)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宗旨、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四章 委托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 受托机构条件
委托投资应选择境内有资质、管理审慎、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记录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无依据的规模门槛。
第十三条 委托合同要求
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投资范围、风险控制、收益分配、止损、退出、保密与违约责任。基金会定期评估受托机构,对不合规机构及时更换。
第五章 投资标准与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标准
单笔投资 ≥50 万元为重大投资,适用严格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一般投资程序(银行存款、R2 及以下低风险理财)
(一) 财务部筛选产品→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实施;
(二) 定期向理事会报备。
第十六条 重大投资程序
(一) 秘书处调研论证 + 专家评估,形成提案;
(二) 理事会审议,出席理事2/3 以上同意通过;
(三) 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合同、执行;
(四) 全程存档备查。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止损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要求
(一) 坚持分散投资、严控高风险产品、优先选择低风险产品;
(二) 建立投资台账,动态监测净值、流动性、风险指标;
(三) 严禁违规担保、拆借、利益输送、关联方不当交易。
第十八条 止损情形与处置
出现以下情形,秘书处立即启动止损、提交理事会决策:
(一) 投资违反法律法规、慈善宗旨或损害信誉;
(二) 受托机构出现重大违法、失信、主体资格灭失;
(三) 投资标的出现重大风险、预期无法实现;
(四) 其他需要立即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禁止行为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不得在被投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关联方与基金会投资存在利益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七章 投资收益、核算与档案
第二十条 收益管理
投资收益全额纳入基金会账户,专项用于慈善公益支出与合规管理费用,不得私分、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
及时回收到期本金与收益,依法核算、单独记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建立投资专项档案,完整保存决策、尽调、合同、监控、兑付等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八章 问责与免责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违规投资、决策失误、未尽勤勉义务造成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免责条款
投资程序合法合规、相关人员已尽忠实、勤勉、谨慎义务,因市场正常波动产生亏损且已履行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规章等上位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