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监事会制度
2024-09-13 23:17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维护慈善财产安全与公益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与公益宗旨;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理事会、秘书处执行法律法规、章程及党建相关工作要求,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与社会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忠实履职、勤勉尽责。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监事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并设监事长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章 监事会权责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章程、慈善财产管理及党建工作相关要求;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监事身份谋取私利;
(五)监督基金会投资、关联交易、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等重大事项,防范合规风险与利益输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视工作需求召开会议;遇重大财务、合规、党建执行等事项,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会议具体内容包括:
(一)讨论和评议基金会理事会遵守法律、章程及党建工作要求的情况;
(二)研究讨论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情况;
(三)研究拟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的质询和建议;
(四)研究拟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记录由监事长审核签字后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审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