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2024-09-16 14:35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全流程运作,科学规划、审慎立项、高效实施、严格监管公益项目,提升项目综合实施效果与社会公信力。本基金会全面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公益事业正确发展方向,恪守公益初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行政监管、社会各界与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 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与实际运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职责划分
理事会为公益项目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审议、审批与监督;基金会秘书处为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统筹项目立项、实施、反馈、公示等日常工作,保障公益项目始终坚守公益属性、合法合规运行。
第三条 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基金会须于每年规定时限内编制年度公益项目计划,明确项目清单、实施范围、资金预算、预期成效等内容,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年度项目计划审议通过后按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经费管理原则
项目经费的筹集、拨付、使用、核算全流程,严格遵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慈善财产管理相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全程溯源,严禁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条 成本管控与财产使用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勤俭节约,严控非必要开支,最大化提升慈善财产使用效益。项目运行、物资处置、财产保值增值等行为,严格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法定要求。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立项核心标准
所有项目立项必须综合考量公益性、社会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五大维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合规底线:项目严格契合本基金会章程载明的宗旨与公益业务 范围,深度匹配基金会慈善理念,不得超范围开展活动;
(二) 品牌潜力:项目具备传播价值,拥有打造公益品牌、形成社会知名度的潜质;
(三) 创新导向:积极探索新兴社会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服务内容,补充社会公益服务短板;
(四) 持续发展:优先选择具备长期运营潜力的项目,统筹规划资金保障与受助群体长效发展;
(五) 社会效益:项目覆盖面广、受益人群多,能够切实解决社会需求,正向传递公益价值;
(六) 预算规范:项目预算严格执行成本管控要求,合理压缩募捐及运行成本,预算编制科学、透明、可落地。
第七条 项目选择机制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项目选择与执行方遴选机制,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调研、综合评审等方式,保障项目立项、合作方选定、执行委托等环节合法合规、客观合理;涉及关联主体的,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与公示制度。
第八条 外部申请项目立项流程
外部单位、机构申请立项的项目,申请方须完整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包含项目名称、实施背景、核心内容、阶段目标、预期成效、详细预算、执行团队资质等材料。
立项评审流程:秘书处初审→实地调研 / 可行性论证(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评审)→理事会审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秘书处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
针对限定性捐赠项目:
(一) 若捐赠协议已明确完整项目方案,基金会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推进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受益对象、资金用途;
(二) 若捐赠协议未约定具体实施方案,秘书处牵头制定合规可行的项目方案,书面征得捐赠方同意后方可立项执行;
(三) 确因客观情况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严格按照《慈善法》规定执行,变更后及时报备并公示。
第十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立项要求
基金会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立足自身资源、能力与发展定位,坚持 “有所为、有所不为”,扬长避短打造特色项目,聚焦核心公益领域,持续提升项目实施质量与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合规要求
涉及医疗、教育、救灾、特殊群体帮扶等专业领域或敏感领域的特殊项目,立项前全面核查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确保项目全流程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项目与品牌一体化建设
所有项目立项纳入基金会整体项目体系规划与品牌发展战略,强化顶层设计。同步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常态化建设,常态化开展品牌优化、优秀项目创建等工作,持续提升项目品牌影响力与社会认可度。
第十三条 应急慈善项目立项(突发事件专项)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时,依据本基金会《突发性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理办法》,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立项与审批流程,快速启动项目。
应急慈善项目的方案备案、款物接收与使用、信息公示等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相关规定。应急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专项总结、审计与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与结余财产处置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秘书处及时梳理剩余款物,按照捐赠协议、慈善法相关规定处置结余财产:优先用于同类公益项目,无法继续使用的及时与捐赠方沟通并公示处置方案,全程留痕备查。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分级审批规则
(一) 常规小额项目:由项目部完成调研、论证、预算编制,提交秘书处复核后,报理事会集体决议审批;
(二) 重大项目(含应急长期项目、大额资金项目、跨区域项目、持续 3 年及以上项目):项目部完成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后,连同全套材料一并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
(三) 所有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均须经理事会正式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第十六条 审批档案管理
项目审批全过程资料(立项报告、调研材料、理事会决议、沟通函件等)统一归档管理,建立项目审批台账,做到一档一项目,留存期限符合档案管理及民政部门监管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详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流程、时间节点、人员分工、款物拨付计划、风险防控措施、信息公开节点等内容,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岗位职责
每一个立项项目均指定专职项目负责人,全面统筹项目落地执行:
(一) 全程跟踪项目进度、款物使用、现场实施等全环节;
(二) 按周 / 按月向秘书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重大问题第一时间上报;
(三) 对接合作方、受益群体、捐赠方,及时答复咨询、反馈信息;
(四) 负责项目资料收集、影像留存、成果汇总,配合后续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过程监督与协调
基金会秘书处履行项目日常监督职责:实时核查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服务落地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矛盾与问题;项目发生重大事项(资金调整、执行主体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重大舆情等),必须第一时间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收尾、总结与验收
(一) 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总结、资料整理,提交秘书处;
(二) 秘书处汇总项目实施整体效果、资金使用明细、受益反馈等内容,向理事会提交实施情况反馈;
(三) 重大项目须编制详尽专项总结报告,由理事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成效验收与绩效评估;
(四)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负责人及合作方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与隐私保护
项目实施中公平选定受益对象,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捐赠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使用受益人的姓名、肖像、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前,必须征得本人书面同意,严格保护未成年人、困境群体等特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与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廉洁从业管理
全体项目工作人员恪守职业操守,严守廉洁纪律,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利用公益项目、慈善资金、受助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与社会信誉。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报备制度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调整方案,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备手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审计适用范围
基金会开展以下公益项目及活动,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活动 / 项目结束后,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向社会全文公布:
(一) 当年项目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 1/5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 当年项目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 1/5 以上,且金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三) 持续实施时间超过 3 年的长期公益项目;
(四)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要求开展专项审计的其他公益活动、项目。
第二十五条 多维度监督体系
(一) 内部监督:理事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定期开展项目自查、资金核查;
(二) 外部监督: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行政监督,接受捐赠人、社会公众、媒体的社会监督;
(三) 投诉处理:设立项目监督投诉渠道,对收到的投诉、异议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填报
每年按照民政部门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报告中如实列明年度公益项目开展情况、募捐成本、项目资金使用、合作开展活动等全部法定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冲突适用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条款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相冲突的,一律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生效与修订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本制度修订、废止均须履行理事会审议程序。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4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