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2025-09-16 22:57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开具、使用、保管与核销全流程管理,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核发、开具、使用、保管、核销、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活动。
第三条 票据定义与效力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本基金会依法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及捐赠人办理税前扣除的有效依据。
第四条 监督原则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与公益宗旨,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监事会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票据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票据基本内容
捐赠票据载明:票据名称、编码、财政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财产种类、数量、金额、接收单位、复核人、开票人等;纸质票据为三联(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
第六条 开具情形
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票据的,仍应规范开具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第七条 严禁开票情形(负面清单)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财物;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四)应使用税务发票或其他财政票据的交换交易、服务收入等;
(五)受赠财产未经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第三方;
(六)不具有公益性的捐赠;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开票情形。
第三章 票据领用与核发
第八条 票据监制
捐赠票据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九条 领用制度
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购新制度,由财务部门专人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 领用流程
(一)初次领用:提供章程、财政票据领用证、领用申请函,经财政部门核准;
(二)再次领用:出示领用证,提交前次票据使用、作废、结存情况及存根,经审验核销后方可领用。
第十一条 入库检验
领用现场检查票据缺页、错号、毁损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交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 票据使用与开具
第十二条 开具规范
(一)按号段顺序使用,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一致;
(二)货币捐赠按实际到账金额开具;
(三)非货币捐赠按确认的公允价值开具;
(四)填写错误作废的,全联次留存并注明“作废”,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严禁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串用捐赠票据;严禁虚开、违规开具票据。
第十四条 电子票据管理
按规定开具、交付、存储电子票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未被非法更改。
第五章 票据保管与核销
第十五条 台账管理
财务部门设立专人管理台账,完整记录票据领用、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遗失处理
票据遗失立即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书面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保管期限
已开具票据存根、作废票据、台账等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期满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注销核销
基金会撤销、合并、改组时,已使用存根及未使用票据登记造册,交财政部门统一核销、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监督主体
(一)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对票据管理、开具、保管、使用合规性进行全程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违规开票、虚开、保管不善、遗失不报等,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不依法开具票据的,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