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资产管理制度
2025-09-22 23:02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各类资产管理,保护慈善财产安全与公益属性,防范资产流失、利益输送与合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修正)》《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部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捐赠物资、受赠财产等全类别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核算、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条 核心原则
资产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审慎、公益优先、公允透明、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截留慈善资产。
第四条 监督原则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与公益宗旨,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监事会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五条 会计核算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内部监督与信息披露,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 投资基本原则
(一) 投资以不影响公益支出、及时足额拨付捐赠财产为前提;
(二) 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三) 可投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投资期间暂不需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 政府资助财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严禁用于投资。
第七条 允许投资范围
(一) 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合规资产管理产品;
(二) 直接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经营范围须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
(三) 委托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合规机构开展投资。
第八条 禁止投资行为(负面清单)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宗旨、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决策与程序
(一) 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 重大投资(单笔≥50万元)须经理事会出席理事2/3以上同意;
(三) 投资决策与执行分离,全程记录、存档备查;
(四) 建立止损机制,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处置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条 投资档案与监督
投资论证、审批、合同、监控、兑付等资料存档不少于20年;监事会对投资全程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公益服务持有,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3000元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未达标但大批同类耐用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购置与验收
固定资产购置须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入账;专用设备须专业人员共同验收。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与盘点
(一) 专人负责、台账管理、责任到人;
(二) 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三) 盘盈按公允价值入账,盘亏按规定核销并追责。
第十四条 处置与报废
固定资产调出、报废、处置须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收入全额入账、用于公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占用。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规范
理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与基金会发生资产交易,须定价公允、关联回避、公开透明,严禁利益输送与不公平交易。
 
第四章 捐赠物资与受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接收与验收
(一) 接受实物捐赠须验收、登记造册、确认公允价值;
(二)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须确保保质期与使用安全;
(三) 企业产品须索取合格证明与质量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使用与专款专用
严格按捐赠协议、募捐方案使用物资;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应急慈善资产处置
应对突发事件的受赠款物:
(一) 应急期内及时分配使用,应急阶段至少每5日公开一次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二) 无法按期使用完毕的,按规定公示并转用于相似公益目的;
(三) 不易储存、运输的物资,可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九条 物资处置
无法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物资,按规定公开变卖、拍卖,全程留痕、公开公示。
 
第五章 资产交易与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交易原则
资产交换交易须以公允价值为定价依据,不得低价出售、高价购买,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严禁行为
(一) 向个人、企业提供与公益无关的借款;
(二) 为企业产品提供信誉、质量担保;
(三) 对外提供经济担保、财产担保;
(四) 将公益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五) 私分、侵占、挪用、截留慈善资产;
(六) 不公平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
 
第六章 管理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治理职责
(一) 理事会:资产管理制度审批、重大投资与资产处置决策;
(二) 秘书处:资产日常管理、计划执行、台账维护;
(三) 财务部门:会计核算、财务监督、账实核对;
(四) 监事会:对资产管理、投资、交易、处置全程监督,有权核查资料、提出纠正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岗位分离
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会计、出纳、投资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违规决策、擅自处置、玩忽职守、利益输送造成资产损失的,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资产审批、合同、盘点、处置、投资等资料全程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投资档案不少于2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规章、财政税务新规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5年9月